商務部對部分進口氨綸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
發(fā)表時間:2010-06-19   瀏覽次數:

   商務部24日發(fā)布公告認定原產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韓國、臺灣地區(qū)和美國的進口氨綸存在傾銷,中國大陸氨綸產業(yè)遭受了實質損害,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。 

  商務部要求進口經營者自即日起,在進口原產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韓國、臺灣地區(qū)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時,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(0—61%)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。公告稱,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20天內,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,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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